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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浙地税一[1995]28号

颁布时间:1995-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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