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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冀地税发[2005]37号

颁布时间:2005-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省局制定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联运(合作运输)收入减除明细表(略)

  2.建筑业设备扣除明细表(略)

  3.邮政电信合作业务收入减除明细表(略)

  4.演出业务收入减除明细表(略)

  5.劳务公司、外事服务单位收入减除明细表

  6.旅游业收入减除明细表

  7.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全面提高营业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规定

  第三条 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有偿赞助收入,应并入营业额。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第九条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全部并入营业额。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第十条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应的营业税减除项目凭证复印件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征收人员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交通运输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陆路运输收入、水陆运输收入、航空运输收入、管道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第十三条 陆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包括铁路运输(含地面铁路、地下铁路)收入、公路运输收入、缆车运输收入、索道运输收入及其他陆路运输收入。

  (一)铁路运输收入,是指使用蒸气、内燃、电力等机车牵引列车在轨道上行驶以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

  1. 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国铁担当的旅客列车车票收入及国际联运国内段旅客车票收入(含优质优价收入);

  2. 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 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 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行李车和占用行李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5. 货物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货物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冷藏车运费,军运后付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快运费(含快运业务收入),京九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特殊运价运费,空车回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铁路机车挂运费,电力附加费;

  6. 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车票收入,送票费,退票费,签证费,行李包裹装卸费、保管费、查询费、搬运费、变更手续费、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费;

  7. 货运其他收入,包括货物过秤费、暂存费、变更手续费、分卸作业费,超载违约金、查询费、验关手续费,火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取送车费、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施封费、制冷费、冷却费、清扫洗刷除污费、蓬布延期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手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非运用车使用费,特种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押运人乘车费,货运计划违约金,捏报货物品名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滞留费,空车回送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迟交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货运票证事故赔款,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相关服务清算款;

  8. 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费,送票费,补票手续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清扫费,国联集装箱服务费;

  9. 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货物保价收入)、铁路关联收入(包括协议运输加价收入,自备车管理费);

  10. 其他铁路运输收入。

  (二)公路运输收入,是指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在公路上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收入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三)缆车运输收入,是指采用缆绳绞车沿倾斜轨道牵引车辆用以运物或载人的营运业务收入。

  (四)索道运输收入,是指在支柱间张设钢索,上面悬挂具有滚轮的跑车,用以载人或运物的业务收入(不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陆路运输收入。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运输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一)水运部门开展客运、货运等水路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和运输价款中包括的保险费及价外收取的基金或费用。

  (二)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收入和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三)程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四)期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收入。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收入,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一)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及价外收取的基金或费用。

  (二)专包机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应货主或乘客的特殊要求,提供的专用飞机或包租飞机业务取得的收入。

  (三)湿租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收入。

  (四)通用航空业务收入,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收入。如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航空吊挂、航空降雨等收入。

  (五)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航路费、国际航班服务费、机务费、飞机清洁费、运输服务费、航班延误费、夜航附加费、候机楼使用费、飞机加油费、特种车辆使用费、夜航灯光费、临时机场保障费、飞机停放费、场道大修费、国际航班通讯费、临时机场保护费、机场建设基金、飞机救护、消防费、气象费、空中指挥费、航行服务费、通讯、导航费、执照管理费、代理国际民航运输手续费、代理国内业务手续费、到付运费、国际客货邮运手续费、货物保管费、起降服务、飞机停场服务和地面运输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收入,是指使用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装卸搬运收入,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的装卸和搬运业务收入。

  搬家业务收入,是指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货物空间位置转移的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九条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 交通运输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从事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他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第二十一条 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和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完成煤炭铁路运输业务时,以向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二条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减除支付给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腹舱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联运(合作运输)业务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联运(合作运输)收入减除明细表》(附件1)及相应的减除项目凭证复印件、运输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复印件。

  第四章 建筑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即工程价款及工程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应税收入(一)建筑收入,是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的收入。

  (二)安装收入,是指从事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的收入。

  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收入;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修缮收入,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

  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四)装饰收入,是指对建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工程作业收入,是指从事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绿化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收入。

  泥浆工程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

  (六)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而取得的收入。

  1.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以上所称收入是指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七)以工代赈工程收入。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及工程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一)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1.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费用。

  2.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

  3.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4.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工程价外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等。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第二十九条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包括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设备的价值。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如下:

  (一)通用机械: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二)专业设备: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设备。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

  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

  (四)控置装置及仪表: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

  (五)通信: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大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等。

  (六)电气:各种电力生器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等。

  (七)通风: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盆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

  (八)炉窑和砌筑: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容传动、提升装置等;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材料、炉体金属埋件等。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分包和转包的,总承包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分包、转包合同复印件和代扣代缴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对总承包人按工程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第三十一条 分包人、转包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必须提供分包、转包合同复印件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完税凭证。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按代开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

  第三十二条 有设备扣除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账薄上单独记载设备价款,设备的价款按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设备销售价格确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扣除明细表》(附件2)以及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和工程预决算书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第五章  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三十四条 金融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一般贷款业务收入、金融经纪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一般贷款利息(包括加息、罚息等)收入(一)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得减除受托方所得的手续费。

  (三)典当业抵押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典当业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保管费等收入。

  (四)透支利息收入,是指银行对存款户透支的部分收取的利息收入。

  (五)贴现、押汇收入。

  (六)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七)以货币资金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收入。

  (八)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第三十六条 金融经纪业收入,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及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

  如受托发放贷款或投资、代理发行债券或股票、代理买卖证券、外汇及金融期货、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兑付证券等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 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是指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和金融经纪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及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如银行结算、信用担保、代理会计事务、代保管、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及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结算罚款等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保费收入,包括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及其他保费收入。

  办理初保业务(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除外)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收入。

  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

  (二)储金业务收入,是指保险公司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的储金业务收入(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退还被保险人),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平均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三)其他收入。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减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融资租赁业务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 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

  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 股和B 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 股结算费、转托管费等费用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十六条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第三节 减除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境外分保合同复印件、付款合法凭证复印件及代扣税款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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