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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

新地税发[2003]122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10:56:3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对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出售列入2000年底以前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销售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继续予以免征营业税照顾:

  1、2000年度已完工并开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销售或已开工建设并开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预售的住房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

  2、2000年度已经完工并开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销售,当年尚未售出,在以后年度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

  3、2000年度已经开工(或已经取得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当年未完工,在以后年度完工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对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出售列入2000年底以前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以下销售收入或发生以下情况不予免征营业税:

  1、车库销售收入。

  2、底商销售收入。

  3、以房换地。

  4、以房抵债。

  三、申请免征列入2000年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必须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2000年底以前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表》(附后)。基层地税部门受理后要对该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审批。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一律不得免征营业税。

  四、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征免营业税的清理工作。同时对近年来免征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数额作一统计,在有关工作结束时随工作总结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2000年底以前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表》(备案联)一并上报区局。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列入2000底以前计划的

  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纳税人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计划部门下达计划文号   
建设规模    总投资额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日期    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发放日期   
收入项目  自报数  审核数 
实际销售收入     
其中:车库收入     
底商收入     
单位直接购房收入     
以房换地成本(拆迁补偿及安置房成本)     
以房抵债价款     
应纳营业税     
已纳营业税     
应免营业税     
应抵(退)营业税     
县(市)地税局、城市地税分局审核意见  地、 州、市地税局审核意见 



 
 

  说明:1、本表一式四联,经各级地税部门审批后,企业及各级地税部门各留一联(包括区局备案联)。

     2、实际销售收入为企业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取得立项计划且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截止上报本表日期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和预售款。

     3、一个企业有若干项目的应分别填报审批表。3、审核数与自报数不一致的应附税务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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