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函[2006]52号
颁布时间:2006-04-26 17:09:06.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9日 粤地税函[2006]1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单位捐赠不动产、无形资产,属于资产接收方,不是该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而需办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