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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7-12-09 15:07:15.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各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沈发[1997]38号)收悉。为了正确贯彻营业税法规,公平税负,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物业管理费,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代替有关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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