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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4]52号

颁布时间:1994-11-21 10:35:5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全民企业所属的研究所和科技开发公司及科技服务机构)。

  二、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成果商品化,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大力发展,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批准可以比照科研单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民营科技型企业是相对国有国营而言的,具体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以及实行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技术经济实体。既包括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的民办科技机构,也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等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机制的科技型企业。

  民营科技型企业从事的技术转让活动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技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转让技术,必须持市级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市级以下科研单位和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二条被财税字[1999]2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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