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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8]83号

颁布时间:1998-04-22 14:13:4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流[1998]9号)收悉。文中所列项目均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即对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广播电视台收取的广播电台有偿服务费及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月租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广告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对社科院收取的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费、技术服务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以及设计院收取的设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要按辽财税字[1997]45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对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要严格按营业税法规征收营业税。在工作中,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征收管理力度,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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