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函[2005]129号
颁布时间:2005-08-01 11:15:41.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4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一文中对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时间的规定,为此,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属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指税款所属时期)的收入,已缴纳营业税的,由纳税人(或受托人)携带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如:省外经贸部门认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合同(包括合同中购置设备、商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若为外文则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报表、完税证及相关资料, 到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
二、为了统计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应退的营业税税款,请各分局认真填写《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应退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8月30日前以EXCEL表形式上报市局税政科。
三、《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函[2004]190号)第二点相应废止。
附件: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应退营业税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