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21号

颁布时间:2008-04-14 13:58:16.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