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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216号

颁布时间:2008-04-09 09:03:28.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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