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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249号

颁布时间:2005-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

  转    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0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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