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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4]8号

颁布时间:2004-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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