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04]58号
颁布时间:2004-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鉴予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