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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关阿拉善苁蓉集团公司生产“苁蓉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9]18号

颁布时间:1999-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

阿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拉善蓉集团公司生产“苁蓉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请示》(阿国税政字[1999]6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爱税务总局同意,一批复如下:

  鉴于该酒厂采用外购酒精系用其他原料生产,其所生产的“苁蓉酒”应按税目:“其他酒”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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