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5]14号
颁布时间:199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75号《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我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一、负责调任务的盟市、旗县,要确立单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人员及盟市主管消费税人员名单于1月底前报区局流转阁处。
二、请各有关旗县局务于每月6日前将《月报表》直接电传区局,15日前将《月报表》邮到区局,《季报表》于季末次月25日前邮到区局。两表同时抄报盟市局图备案。
三、《月报表》第5、6、7栏和《季报表》第6、7、8栏内容为企业1995年发生数,不包括1995年以前的结转数。对企业交纳的九四年度及以前的欠税的金额要填在《月报表》的第8栏或《季报表》的第15栏。《季报表》第12栏为“上年同期单位费用”。第10栏和第12栏填报金额单位为:元。
四、填报重点税源产品必须使用区局所发的调查表,每户企业一式两份。
五、要严格按国税发[1994]189号和本通知要求搞好调查工作,各有关盟市应检查督促有关旗县区局,严格按照填报口径、质量要求和上报时间做好此项工作,区局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予以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