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9]34号
颁布时间:1999-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更好地掌握消费税、营业税税源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区局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建立消费税、营业税经济税源调查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办法。采取逐级报送的办法,盟市国税局按季汇总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将附表(样式附后,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上报区局。
二、加强领导。消费税、营业税经济税源调查上报制度,是规范涉税企业征收管理的一项措施,各地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工作,务使各项调查指标准确无误,并在工作中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
附:1、消费税经济税源调查季报表(略)
2、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经济税源调查季报表(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