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2003]14号
颁布时间:2003-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现交协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兴安盟国税局要按照《办法》第五条(三)、(四)款的要求,对专销区内外的生产企业,投放市场的卷烟从生产之日起将专销卷烟牌号、规格、计划产量、销售价格及销地等情况电话通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区内销售专销卷烟的其他地区接区局通知后按《办法》要求填报区局。
二、《办法》第六条,兴安盟国税局应调查乌兰浩特卷烟厂所生产的销往呼和浩特市的卷烟牌号、规格,并于11月底前通知区局。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应主动了解乌兰浩特卷烟厂所产卷烟在本地的销售情况。
三、《办法》第十条,各地采集的卷烟信息要求在次年1月20日前使用EXCEL放于网上流转税处项下,名称为“卷烟调查信息”。新牌号、新规格及市场价格下降需调整的卷烟信息要求在相应规定期满后的次月20日前使用EXCEL放于网上流转税处项下,名称为“卷烟调查信息”。
四、《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不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区烟草交易会、无调拨价的卷烟,应于企业销售三个月后的次月20日前将该牌号卷烟填列附件1、附件7和附件8报区局,由区局确定并公示该牌号卷烟的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提前认真做好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调查选点工作。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