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第019号
颁布时间:1994-10-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及时掌握消费税的征收情况,加强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为分析和解决消费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以确保完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本通知所附《消费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将本地区所要调查的企业的消费税收入变化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税政一处。
二、调查重点税源产品范围,主要有卷烟、酒(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均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目上报。调查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三、《调查表》由企业财会人员和税务专管员填列,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调查表》必须通过打印或以钢笔填列,要求字迹清楚、准确,不得有涂抹现象。
五、《调查表》实行月报制。各地、州、市局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均报截至上月底止的累计数。
六、卷烟生产企业原规定需报电报数的仍按原规定上报,同时还要按本通知要求上报《调查表》。
七、为了及时了解消费税具体征收情况,各地接通知后,请先将今年1~9月情况于1994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一:调查企业名单
附件二:消费税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略)
附件一:
调查企业名单
(一) 长沙市
长沙卷烟厂
长沙酒厂
浏阳县酒厂
长沙啤酒厂
湖南橡胶厂
长沙摩托车厂
(二) 株洲市
株洲啤酒厂
株洲轮胎厂
南方动力机械公司
(三) 岳阳市
巴陵石化公司长岭炼油厂
岳阳市酒厂
长江机械厂
(四) 湘潭市
江南机械厂
湘乡啤酒厂
(五) 常德市
常德卷烟厂
常德市武陵酒厂
常德市德山大曲酒厂
(六) 衡阳市
衡阳啤酒厂
祁东卷烟厂
衡阳市回雁峰酒厂
(七) 邵阳市
隆回卷烟厂
新邵卷烟厂
邵阳市酒厂
邵阳市啤酒厂
湖南汽车制造厂
(八) 零陵地区
零陵卷烟厂
新田县烟厂
江华县烟厂
冷水滩市啤酒厂
七三一九工厂
(九) 郴州地区
郴州卷烟厂
资兴市啤酒厂
七四二九工厂
(十) 自治州
龙山卷烟厂
凤凰卷烟厂
吉首卷烟厂
永顺卷烟厂
湘泉酒总厂
(十一) 张家界市
桑植烟厂
(十二) 怀化地区
新晃卷烟厂
麻阳县酒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