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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8号

颁布时间:2004-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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