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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适用税率、税目的批复

浙国税流[1998]111号

颁布时间:1998-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采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酒精是否缴纳消费税的请示》(台国税政〔1998〕76号)悉。经研究,你市某企业以原甲酸三乙酯和丙二酸二乙酯为原料,在醋酐催化作用下生成甲唑丙酯(系医用中间体)和酒精(副产品),其“酒精”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按“酒精” 税目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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