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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5]32号

颁布时间:1995-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所附的《省(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管理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也是划分征免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各税务征收机关(市国税分局、区、县局)税政科,要指定专人负责其领购、保管、填开、注销、查核等,将《管理证明单》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绝不能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

  二、对1995年元月1日至元月31日期间发生的金、银首饰购销业务,而无《管理证明单》的,应先一律按零售对待,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并限其在3月底前补办《管理证明单》。对在限期内补办了元月份的《管理证明单》的,可按规定进行元月份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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