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第300号
颁布时间:2005-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感光胶片废银渣等物品是否作为废旧物资的请示》(宿国税发[2005]222 号,以下简称《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请示》中所称“经过中浓度烧碱简单浸泡不足30分钟脱落后的废银渣取出晒干形成感光胶片废银渣”和“经过简单气氧气加热整理脱落形成电子电器接触点废银头合金”均属于“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应按废旧物资销售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