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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驱蚊花露水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3〕94号

颁布时间:2003-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上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驱蚊花露水是否应征消费税的请示》(虞国税政〔2003〕49号)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驱蚊花露水”因其生产工艺、效用跟普通“花露水”有所不同,主要功效是驱蚊。因此,对不使用 “卫妆准字”字样批准文号的“驱蚊花露水”,暂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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