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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洋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4]10号

颁布时间:1994-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行署、市国家税务局,省同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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