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541号
颁布时间:2004-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4]8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2004年7月2日 国税函[2004]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7号)。通知下发后,鉴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3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