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一[1996]573号
颁布时间:1996-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统一规范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全面正确地计算和交纳消费税税款,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消费税纳税人统一使用《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提前对消费税纳税人作好申报表使用前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1997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原《北京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费)申报表》不再使用。
三、《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制定,统一印制、发放。
四、《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消费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登记号〖〗金额单位:元至角分数量单位:吨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地址开户银行及帐号〖〗〖〗经济性质〖〗〖〗经济类型〖〗〖〗电话号码本期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名称项目〖〗适用税目〖〗应税销售额(数量)〖〗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消费税额1〖〗2〖〗3=1×2合计本期抵扣税额〖〗应税消费品名称项目〖〗本月领用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受托方代扣消费税的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凭证号〖〗抵扣税额4〖〗5〖〗6〖〗7〖〗8=4(5)×6外购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小计〖〗〖〗—〖〗〖〗—〖〗—〖〗—小计〖〗—合计税款计算〖〗项目税额〖〗本月数〖〗累计数应税销售额(数量)〖〗9=1消费税额合计〖〗10=3应抵扣税额合计〖〗11=8代扣代缴税款〖〗12应纳消费税〖〗13=10-11+12已纳消费税〖〗14其中:1.上期结算税金〖〗152.补交本年度欠税〖〗163.补交以前年度欠税〖〗17应补(退、抵)消费税〖〗18=13-14+15+16+17截止上年累计欠税额〖〗19本年度新增欠税额〖〗20委托代理申报填写本栏〖〗纳税人自行申报填写本栏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地址:代理人电话:〖〗代理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经办人(签章)〖〗纳税人(签章)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审核日期审核记录〖〗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接收人签字:〖〗第一联申报联
2.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消费税纳税人填报。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纳税人,也使用本表,并按国家税务总局[1994]267号通知中第六条的要求同时报送其他申报资料。
2.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3.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工业、商业分别填写。
4.“本期消费税额”栏内“应税消费品名称”,按不同税目、税率分别填写。
5.“本期消费税额”栏第1项“应税销售额(数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纳税人的以旧还新收入、加工收入与零售收入汇总填入“应税销售额(数量)”中。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数量)”中。
6.“本期消费税额”栏第1项“应税销售额(数量)”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7.“本期抵扣税额”栏内“应税消费品名称”栏,按税法规定可进行抵扣的八种产品不同税目、税率进行填写。
8.“本期抵扣税额”栏第4项“本月领用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栏,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4号和市局京国税[1995]118号通知的要求进行计算填写。
9.“本期抵扣税额”栏第5项“受托方代扣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2号通知中“代扣代缴凭证”上“计税金额”剔除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直接销售的金额后进行填写。
10.“本期抵扣税额”栏第7项“代扣中代缴凭证号”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2号通知中“代扣代缴凭证”上的号码进行填写。
11.“税款计算”栏第11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的“本月数”填写“本期抵扣税额”合计,如上月申报表中第18项“应补(退、抵)消费税”栏出现负数,应加入本栏中。“累计数”填写本年度各期申报表中第8项“本期抵扣税额”合计的累计数。
12.“税款计算”栏第12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扣缴的消费税。
13.“税款计算”栏第14项“已纳消费税”栏的“本月数”填写纳税人本月实际交纳的税款。“累计数”填写年初至本月实际交纳的税款。
14.“税款计算”栏第15项“上期结算税金”栏填写上月申报表中“应补(退、抵)消费税”的实际入库数。
15.“税款计算”栏第20项“本年度新增欠税”栏的“本月数”填写上月申报表中“应补(退、抵)消费税”的欠税数。
16.本申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盖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第三联为税收会计凭证联,纳税人申报时由税务机关收执。
19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