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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晋财税字[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8]23号)《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3号)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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