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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护肤护发品消费纳税人取得的“香皂”销售收入应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消费税计税额中征收消费税。

  汽车轮胎消费税纳税人取得的“子午线轮胎”销售收入应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消费税计税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各有关区、县国税局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消费税的企业进行调查,对生产免税的香皂、子午线轮胎产品,要测算2001年消费税税源减少的情况,并将测算及调查情况于2001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2001年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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