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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8号

颁布时间:1994-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行税流发[1994]70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流发[1994]71号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发[1994]462号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区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此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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