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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22号

颁布时间:2004-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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