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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首饰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372号

颁布时间:2001-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现就金银首饰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认定登记证》)的管理

  (一)变更管理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并填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入清算表》(以下简称《清算表》,表样附后)。

  2、纳税人办理变更认定登记证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变更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清算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

  (4)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

  (5)原《认定登记证》(正、副本);

  (6)领用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

  3、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企业领用的《证明单》按规定收缴、存档,并对企业的清算情况进行复核。对于纳税人原认定登记证件,主管国税机关应连同变更认定资料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4、凡《许可证》已办理换证手续的,应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认定登记证》的换证手续;有关具体规定省局将另行通知。

  (二)注销管理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件;并填报《清算表》。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消费税认定登记证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正、副本);

  (2)领用的《证明单》

  (3)企业当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对《证明单》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收缴的《证明单》要按规定分户装订存档。对于纳税人注销的认定登记证件及《清算表》,主管国税机关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注销、备案。

  (三)遗失管理

  1、《认定登记证》(合正、副本)发生遗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并在遗失后周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名。(式样附后)

  2、遗失声明列出30日后,纳税人持刊有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补办《认定登记证》的申请。有关补办手续按重新认定《认定登记证》手续办理;并附报遗失、作废声明。

  3.《认定登记证》(副本)发生遗失的,纳税人应持《认定登记证》(正本)

  及遗失声明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二、证明单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各级国税机关应对辖区所属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领购的《证明单》登记台账,并建立分户登记簿,对每户企业证明单的领购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所领证明单的起始号码,购进的品种、数量、金额及注销时间等。

  2、按份领用《证明单》的企业;应将上次领用的《证明单》第四联交国税机关注销,国税机关在发放《证明单》之前应审查企业是否已注销上次领购记录。否则;一律不予发放《证明单》。

  3、按本领用《证明单》的企业,每月进货后,《证明单》第四联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集中交回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注销领取记录并装订成册。国税机关在发放《证明单》之前应审查企业上次领购记录是否已全部注销。否则,一律不予发放《证明单》。

  4、金银首饰生产、批发企业应将《证明单》第二联作为申报资料于申报纳税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做为企业抵扣税款的依据。否则,一律不予抵扣税款。

  5、销毁管理。对收缴、存档的证明单,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凡按规定已达到销毁年限的,应及时向省国税局报批,并由省局监督实施。

  (二)遗失管理

  1、《证明单》发生遗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并在遗失后3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名。

  2、各级国税部门应及时将纳税人《证明单》的遗失情况上报省国税局。

  三、违章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认定、变更、注销。遗失补办《认定登记证》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发放使用《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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