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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154号

颁布时间:2003-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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