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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用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借款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13号

颁布时间:1998-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用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借款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6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下发后,我省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驻苏监字[1998]168)精神,逐级对申请以税还贷的企业进行了审核上报,经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并对确认项目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我省今年外汇借款项目的实际退税额。退税工作将于12月31日前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退付到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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