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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流发[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1998]58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全面掌握汽油、柴油消费税税源情况,各县局、分局在贯彻执行中,要严格按照省国税局提出的补充意见要求,做好政策的传达、解释、界定等各项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对照新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认真填报《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及应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一),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调查表》,市局将在适当的时间对《调查表》进行核实。《调查表》要求于1999年2月28日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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