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454号
颁布时间:2001-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填写
(一)酒类产品:“品目名称”栏: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薯类白酒(从价)、薯类白酒(从量)分别填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25%、0.5元/斤、15%、0.5元/斤分别填列。
(二)烟类产品:“品目名称”栏:按每条 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 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每条 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 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分别填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45%、150元/标准箱、30%、150元/标准箱分别填列。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为了保证报表的延续性,税收统计报表暂不作修改。经请示总局,税收统计报表作以下变通处理: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粮食白酒”行;按“薯类白酒(从价)”、“薯类白酒(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薯类白酒”行。
按“每条 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 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甲类卷烟”行;按“每条 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 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乙类卷烟”行,“丙类卷烟”行暂空。
三、关于总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烟类产品、酒类产品消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在填报总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产品表)时,“五、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行暂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