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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薯类白酒计税价格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240号

颁布时间:1999-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对你区霍邱县中华玉泉有限公司生产的薯类白酒的计税价格核定如下:

  品种 计税价格

  46℃500ML普通中华玉泉 4.83元

  46℃500ML盒中华玉泉 4.33元

  46℃500ML彩盒老窖 4.11元

  46℃500ML大中华特曲 8.72元

  46℃500ML精品玉泉 5.56元

  46℃500ML瓶装特曲 3.57元

  46℃500ML彩盒佳酿 3.57元

  企业生产销售已核价的薯类白酒,一律按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已核价的薯类白酒,如市场零售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可由你局调查核实后上报省局调整,调整前仍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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