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109号
颁布时间:1998-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次检查由各地市国税局稽查分局、流转税科共同组织进行。稽查分局按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要求填列《企业消费税缴纳情况表》(见附件1)和《消费税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流转税科负责对稽查分局提供的分户情况表进行汇总和审核,对本地区的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
二、检查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底,8月10日前各地将检查情况表和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局。
附件:
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8]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大消费税的征管力度,清理欠税,保证完成1998年消费税收入任务,总局决定:对烟、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和1998年1-5月份执行消费税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本地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调拨站、销售公司。
(二)本地区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其他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在保证对上列酒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检查范围。
二、检查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力量全面检查,总局将组织检查组适时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是如何确定的,税基确定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利润、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计税依据计提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确定是否准确?
(四)卷烟生产企业与其相关联的烟草调拨站、销售公司之间产品互供是否存在压低价格行为。是否存在以商补工行为,具体操作方法有几种?
(五)纳税人用外购酒及酒精连续生产酒,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在帐务上是如何处理的。采取哪种方式计算应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否建立了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工作底稿。是否存在低征高扣问题。
(六)欠税
1.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企业每年应缴、已缴和欠缴的消费税各是多少?并说明欠税原因。
2、对1997年度以前的历年欠税是否采取了补缴措施?共补缴了多少欠税?
四、检查时间
1998年5月下旬至7月底各地自查,8月下旬至9月中旬总局抽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将本地区检查情况汇总后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各地报送的检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如检查的企业户数、检查面,违纪户数等。检查户数的应缴税额、违纪金额、查补的税款等要有具体数字,对查出来的问题要有处理结果。
(三)各地检查的违纪金额要及时补缴入库。并将补税情况上报总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难以定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