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贸产业[2001]382号
颁布时间:2001-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