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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家庄卷烟厂生产的“咀菊花”等牌号卷烟降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

冀国税发[1999]170号 

颁布时间:1999-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我省石家庄卷烟厂为了改善产品结构,近几年开发研制了部分新牌号卷烟,经过一个时期的市场运作,其中部分牌号卷烟不适应市场需求,咀菊花等六个品种卷烟库存积压已近两年并停止生产。经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咀菊花等六个品种卷烟全部出现程度不等的烟香气不足、烟味淡薄、烟丝干燥、余味苫涩等现象:

  外观也出现纸张发脆、小包和条 盒透明纸变皱,卷烟纸发黄等现象。该厂经请示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已同意其降价处理,并规定了处理价格。

  在六个需降价处理品种中,盖神桥、咀菊花、金卡荷花王、银卡荷花王四个品种卷烟降价后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将发生变化,需重新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盖菊花、盖红菊花二个品种卷烟降价后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未变。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咀菊花等积压卷烟由于库存时间较长,确实出现了程度不等的质量问题,已和原质量等级不符,应尽快降级降价处理,防止出现霉变报废,造成更大损失。根据国税函[1998]524号文精神,我们意见,对咀菊花等四个品种积压卷烟,按降价后的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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