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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汽油、柴油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180号

颁布时间:1999-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进行了重新修订,为了了解汽油、柴油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掌握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消费税政策正确落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对汽油、柴油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所有汽油、柴油生产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规模大小,均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方式检查以各市自查为主,省局抽查为辅。

  三、检查的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统一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是否有错用税额计算纳税问题(如含铅汽油按无铅汽油的税额计算纳税)。

  (二)对纳税人自产应税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否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三)纳税人受托加工的油品是否代收代缴税款。

  (四)对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五)对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六)对未列入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石脑油和溶剂油,是否征收消费税。

  (七)欠税1.1998年、1999年1至6月消费税应缴、已缴金额各是多少。是否有欠税,欠税的原因是什么。

  2.企业的欠税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手续报批,对超过期限的欠税是否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八)1999年汽油、柴油消费税全年预计完成情况。

  四、检查的时间检查工作要于9月20日前结束。

  五、检查的要求

  (一)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已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主管消费税的同志要深入企业认真进行检查,要把检查与组织收入和清理欠税结合起来。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布置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局。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与税法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难以定性的,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汽油、柴油消费税检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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