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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18号

颁布时间:1997-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市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接到文件后立即向纳税人宣传,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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