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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票的通知

国税发[1994]058号

颁布时间:1994-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是指经县、市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所称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小规模企业销售贷物或应税劳务给小规模纳税人所,税务所也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企业需要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XX市、县办理代开增值税专有用发票申请表》(表样附后,由县市税务局负责印制),由税务所签具意见报县、市税务局(分局)审核,县、市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应将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移送税务所。税务所应将第二联留存,并造册登记备查,将第三联送达申请企业,作为申请企业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依据。

  三、企业到税务所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业务时,必须出具本企业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证明,如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货方的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 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代号临时卡),以及购销合同等。

  四、税务所应督促小规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具体期限可根据小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县、市税务局(分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税务所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按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开具完税凭证,收取增值税税款,并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小规模企业在纳税期内所实现的销售额,仍应按全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时所交纳的增税税款可凭完税证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六、税务所应安排专人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负责发票的管理,按月编制代开专用发票的清册报县、市税务局(分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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