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109号
颁布时间:1994-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价外费用项目表”用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税传电[1994]18号)所附的“湖南省XX县市销货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代替,不再另行制表。“销货清单”的表样、印制等均应按照湘税传电[1994]18号明传电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填开专用发票:
1.若收取的价外费用项目不多,能在同一张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填写的,可直接填开在专用发票上,但应将实际收取的价外费用按规定分解为“不含税价外费用”和“税额”两部分,并分别填入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和“税额”栏。
2、若收到的价外费用在同一张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填开不下,则应按本通知第五条 的规定填开专用发票。本通知第五条 “‘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含税单价与不含税单位费用标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