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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赣财税[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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