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1999]206号
颁布时间:1999-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跨地(州、市)县(市)开办连锁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请示》(昆国税征字[1999]82号)收悉。据了解,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连锁经营的管理,成立了西南商业大厦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由其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管理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跨地(州、市)、县(市)开办的六个直营连锁店(名单附后)。目前,六个连锁店已实现由连锁公司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为了支持我省连锁经营发展和有利于企业加强对连锁店的监控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锁公司”从实现对所属跨地(州、市)、县(市)开办的六个直营连锁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月份起,统一缴纳六个连锁店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各连锁店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前的应纳税款进行清算,未征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
三、为了统一纳税的规范运作,各连锁店要注销原有的税务登记证,但各个连锁店必须在当地办理统一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仍由企业凭注册税务登记证及有关凭证按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购买。企业统一纳税后,要加快连锁经营规范化运作进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和加强对发票领购保管使用的管理。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发现企业不能切实做到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终止执行此办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