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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废止]

财税字[1999]23号

颁布时间:1999-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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