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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56号

颁布时间:1994-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已征收了消费税的,应按所征入库数予以退还。

  二、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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