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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低档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43号

颁布时间:1994-05-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鉴于我省卷烟生产企业对部份低档卷烟的出厂销售价格已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对我省部份低档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整如下:

  牌号烟支包装规格最低计税价格

  春城27×70精装(包括简装)775元/箱3.10元/条

  天平27×70精装(包括简装)300元/箱1.20元/条

  金沙江27×70精装(包括简装)525元/箱2.10元/条

  翡翠27×70精装(包括简装)775元/箱3.10元/条

  宝石27×70精装(包括简装)700元/箱2.80元/条

  红樱27×70精装(包括简装)300元/箱1.20元/条

  春耕27×70精装(包括简装)175元/箱0.70元/条

  昆湖25×(64+20)全包装2210元/箱8.84元/条

  三塔25×(64+20)全包装3000元/箱12元/条

  春城25×(64+20)全包装1124元/箱4.50元/条

  春城25×(64+20)条包玻璃纸1096元/箱4.80元/条

  以上计税价格调整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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