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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摩托车消费税清欠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278号

颁布时间:1996-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摩托车消费税清欠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6]154号),通报了全国摩托车消费税清欠情况,对清欠不力的部分省(市)提出了批评。同时,对清欠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现将总局的要求通知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总局要求,摩托车生产企业1994年和1995年的欠税,各地必须作出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限期在1997年6月30日前清缴完毕,凡不能按清欠计划补清欠税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按照总局要求,从1996年1月1日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不允许再出现新的欠税。个别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消费税税款的企业,一律由省国税局审批办理延期缴税手续,办理延期缴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已办理过延期缴税手续的企业,不得重复办理延期手续,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缴纳的,要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总局特别强调,对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对总局的上述要求,请你们坚决贯彻执行,属于应报我局审批的,请按规定及时报送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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