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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165号

颁布时间:200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项工作要求标准高,要实现专人现场集中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对汽油、柴油生产企业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一)、《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局。

  各地在贯彻落实《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工作中,有何经验及意见,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2、《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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